信访复查申请
申请人:xxx,女,xx岁,汉族,住xx市xx区xx村x组xx号。电话:xxxx
申请事项
请求xx市xx区人民政府促进xx区xx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xx区xx镇人民政府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推脱。事实与理由如下:
1、20xx年12月10日申请人与x州人xxx结婚,而不是南阳人,(xxx是xx市人,没有住房,是集体户口,没有固定收入,所以我的户口无法迁入x州。),所以我们婚后一直居住xx村并参加生产劳动(我们有自己的责任田),户口从未外迁过,有邻居及其同村村民可证明。
2、人口出生办理入户手续是天经地义的事,而xx村委却在 20xx.12.3日召开专题会议,商谈我们母子的村民待遇问题,胁迫我父亲在他们写好的保证书上签名(只享有这里的户口但不享有这里的村民待遇),否则不给我们办理入户手续,并按照指定的《xx村村民规约》13条规定,“闺女出嫁后造成事实婚姻,不管户口转出与否,不论嫁往城市或农村均不分责任田及其他一切款项。”,严重损坏了我们母子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我们母子二人的生存权。为了能让我的孩子入学,万般无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父亲签下他自己的名字。xx村委竟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与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20xx年上访时,信访处理意见书上明确注明让我们母子二人享有xx村村民待遇(而没有注明我失踪的弟弟不再回来,也有案卷可查明):
4、xx村委20xx.12.3日以会议决议形式悍然侵犯我们母子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法律与政策,可xx镇政府没有尽其责任,漠视xx村委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xx村委违法自治,使村组织的权利凌驾于国法之上,使xx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的违法组织。
我在反映问题的5年里,奔波之事只为国家法律能够在基层组织中得到贯彻与落实。而听到最多的话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预。而我要说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组织不要党的领导,不等于不要政府部门的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评教育,更不等于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否则,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在基层就会成为废纸!
5、我的目的也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从而确保我们母子在村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使胡庄村委依法自治。《妇女保障权益法》第33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要求:胡庄村村委给我们母子要发放或已经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及保证我们母子二人的村民待遇。
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人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对xx城区xx镇与20xx.10.10日作出的赵访1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并撤销,必要时请求政府就本人信访案件进行听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xxx
20xx10.15
第二篇: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附件8
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